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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寻衅滋事罪 肖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肖小勇律师

林某某寻衅滋事罪 肖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经开万达附近,因对该店员工不满,纠集孙xx(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陶xx、汪x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同时将店内物品砸坏,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46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公安局抓获。
二、武汉专业律师肖小勇辩护
(一)案发后林某某认罪伏法,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二)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
(三)案发后林某某积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对于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应构成自首。所以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案件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家属来所里感谢辩护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处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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