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跳价”悔约 买房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7-14 作者:姚艳艳律师
伴随房地产市场明显回暖,全国各地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购房合同应该如何签订?签订合同后,房价涨跌,买卖双方可随意“反悔”吗?买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价上涨
房主“跳价”不成玩“失联”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案件部部长关克鑫介绍,2015年10月,哈尔滨市民张女士为孩子上学,预购了一套学区房,通过网络上的房源信息,看中徐先生出售的房屋。
看房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63万元,因张女士无法一次性交付全款,但又担心凑齐全款后该房屋卖给他人,于是双方约定张女士预先交付首付款2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房款一次性补齐,徐某配合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双方签订合同没多久,该地段房价上涨,徐先生觉得房子价格卖低了,便找到张女士要求其补交5万元的购房款,否则就不卖给张女士。
张女士称合同既然签订是63万元就应该按照合同来,不同意加价。但此后,张女士也担心拿不到房屋,赶紧筹集房款,早交钱早安心,12月初,凑齐房款的张女士给徐先生打电话称要交付房款,徐先生称本人外出不在本地,过一段时间再说。眼看就到12月30日截止日期了,徐先生却仍一直推脱不露面,自12月29日起,张女士彻底联系不上徐先生了。
一周过去,张女士以为遇上了诈骗,正在琢磨是否要报警。这时接到徐先生的电话,称因张女士没有按时交纳剩余房款,构成违约,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让张女士预留银行卡号,把20万元的首付款归还张女士。
提起仲裁
买房者诉求获支持
面对卖方的这种行为,张女士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徐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3万元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供了与徐先生发送的短信及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自己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直积极要求交付房款,而徐先生一直推脱,自己并没有违约行为。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徐先生均予以承认,但他辩称,房价上涨的情况属于情势变迁,再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应当解除合同。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其因找不到徐先生而无法交付房款,据此,张女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终仲裁庭裁决,徐先生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张女士剩余购房款后,积极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律师提醒
不可轻信口头承诺
律师表示,二手商品房纠纷的高发期基本出现在房地产调控政策改变从而影响交易价格的时候,二手商品房交易市场出现的一般为卖方违约。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出现一方违约最终如何获得公正公平的判决,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对比以及证据的支持力度。作为买方而言,一旦遭遇卖方违约,需要针对卖方不同阶段的违约情况综合考虑。
律师举例称,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但在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很少有定金的约定达到了法律前述最高限额,一方面是多数买方不愿意将定金给的过高,另一方也是涉及交易安全问题以及交易的资金筹备问题。“其实买方交付较高的定金是一种较好的维权保证,当然前提是买方确保自身不存在违约,否则很容易给卖方没收定金。”
此外,购房者不可轻信房地产开发商(包括二手房买卖的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于口头承诺及重要的内容,一定要将其确定在合同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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