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16-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1月18日,被告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510元;2013年2月28日,蒋某又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19674.9元,到期保险金额为21000元。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某。两份保单基本保险费为64593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69510元。截止2016年3月底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63020.69元。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分红型保险,该两份保险虽暂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离婚时,没有对上述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平均分割该两份保单截止2016年3月底的现金价值的诉求,予以支持,因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被告,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确定该两份保单权利归被告享有,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的权益归被告蒋某享有,由被告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邓某补偿款31510.34元。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看出,是否分割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人寿保险是一种有价证券,在被告未到庭证明自己系以个人财产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如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及分配的问题。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购买保险时的投入进行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原告起诉时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保单到期后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由于保单分割的应该为“保单价值”,由于保险的保单价值类似于银行利率,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波动的状态,所以分割中应该对保单的实际价值予以分割。而在投保时的现金价值及未来到期的现金价值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能够确定的起诉时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更符合法律原则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出资购买男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并居住,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夫妻如果购买了保单,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人寿保险合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婚姻关中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进行保费分割
- 婚姻法律师解析:游戏账号的归属及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