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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成功解决婚内期间债务以及争取到8岁孩子抚养权成功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6-07-18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6【成功的离婚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第一次起诉离婚
成功证明对方出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成功获取63.5%房屋份额及子女抚养权
【鼓楼区离婚案件】
2016年6月23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被告系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和惩罚、以及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男方是否有出轨婚外情;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如何处理;
3、婚内房产如何分割【是否应当照顾女方】;
4、婚内汽车如何分割处置;
5、双方共同所欠女方父亲的43万元本息如何处理。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
三、房屋判决给我方,给付对方36.5%的房屋折价款;
四、车辆归对方所有,对方补偿我方适当超过一半的折价款
五、欠我方父亲43万元本息由双方各承担21.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案件效果较好的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双方在第一次诉讼离婚即判决离婚、快速离婚,没有拖沓庭审,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等方面一并全部解决,所以诉讼离婚并不可怕,无法协议离婚的只有通过诉讼离婚才能实现离婚的目的,而找一个优秀的离婚律师则是加快进程和保护增加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此次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代理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63.5%的房屋财产性利益,以及超过50%的汽车财产利益,大大突显了代理律师为离婚财产案件贡献的价值,本案证据与事实情况特别的繁杂,庄荣华律师细心的提供专业的律师代理意见,并且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总结数据,为最后的案件结果创造必要条件。
本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一系列的书证和旁证来证明对方多次违法夫妻忠实义务,配合法庭律师发问技巧也证明双方对于婚外情的处罚和惩戒有过比较明确的约定,再结合现行的司法政策以及婚姻法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配合庄荣华律师的多分详细律师财产分割意见,最终得到法院加大进一步让女方多分财产的目的。
本案庄荣华律师的代理过程,不仅让女方获取到房屋重要的所有权,也在分割比例上大大的照顾到女方,让女方在离婚后尽量减少给付男方折价款,从而不影响女方今后的生活,而在本案中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庄荣华律师再次对于一个8岁女孩的抚养权如何争取作出了充分系统的律师代表演示,抚养权、抚养费我方意见再次被法院采纳和接受。
双方所欠我方父亲的债务也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而没有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也实现了当事人利益集中快速化的原则,以免当事人诉累。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7年结婚,女儿出生后,因为原告来自安徽农村,被告不愿意让原告父母帮助照顾女儿,而由被告父母来照顾,但原告因为照顾女儿的观念与被告母亲发生分歧,被告一味听从其母亲,并且常常找借口与原告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自2 01 4年1 2月双方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C由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出轨造成的。2 01 0年原告第一次出轨,于2 01 0年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再发生出轨行为就净身出户。2 0 1 0年原告再次出轨,被告又予以原谅,2 01 3年7月被告第三次出轨被原告在出租屋碰到,被告写下字条,承认三次出轨。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之间于2 01 0年曾签订忠诚协议,现原告违反忠诚协议内容,之后又两次出轨,故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被告所有。为了证明其辩称,被告提交了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字条一份。
原告对此质证意见为:2010年第一次原告出轨是事实,但字条中所说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对象均是原告同学,暴告与她们只是聊聊天,并没有其他关系,但如果原告不写这样的字条,被告不仅喝洗发水,还以割腕、跳楼相威胁,在被告逼迫之下原告于2 0 1 3年7月写了三次出轨的字条。故不同意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于2 0 04年确立恋爱关系,2 0 07年登记结婚,2 0 08年3月2 3日生一女C。2 01 0年原告曾羟出轨,于当年4月8日书写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同样的错误,如果再发生,则自动净身出户。
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一处,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共同债务(债权人为被告父亲)4 0万元本金及利息3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一、婚生女C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 5 0 0元至C十八周岁时止;二、南京市房屋价值1 0 0万元,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价值9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所书保证书及字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C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C抚养费1 5 0 0元至C十八周岁止,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享有探视C的权利,本院确定具体探视方式为每月探视三次,周六或周日上午接走C并于当天下午送回被告处。
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对于本案所涉财产,原被告一致同意:南京市房屋价值1 0 0万元,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价值9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本院认为,余略。原告认可2 0 1 0年出轨事实并写有保证书,其亦未有证据证明2 0 1 3年7月3 0日承认曾三次出轨的字条系在被告胁迫下书写,故应认定原告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南京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补偿款36.5万元;福克斯轿车(车牌号:)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补偿款5万元;4 3万元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给予被告补偿款21.5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人民币1 5 0 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享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方式为母月三次,周六或周日上午自被告B处接走C,当日下午送回;
三、南京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B给予原告A补偿款人民币36.5万元;
四、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归原告A所有,原告A给予被告B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五、债务本金4 0万元及利息3万元(债权人为被告父亲)由被告B承担,原告A给予被告B补偿款人民币21.5万元。
六、合并以上三、四、五项,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A人民币1 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2 4 0元,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2 1 2 0元(此款原告A已预付,被告B所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3日

世间上没有一样东西是永远属于你的,包括你最爱的人,养大的孩子,包括你的财富,你的身体,最后也会回归尘土。世间的一切我们只有使用权而非永久拥有权。世间的一切都是借给我们用的。所以,凡事都有缘起缘灭,强求不得。人生如过客,欢欢喜喜的来,高高兴兴的走。最重要的是,把握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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