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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发布日期:2016-07-19    作者:柴海艳律师
一起抢劫案件罪犯逃逸长达7年,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2016年6月28日,淳化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文成、刘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故再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查明,200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郭文成、刘飞、刘及预谋抢劫摩的司机,并购买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当日下午三被告人将作案地点确定在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村永新路永新苑东区南侧巷道内。晚7时左右,由被告人刘飞到西安市太白北路与大学南路十字向北约 10米处,以搭乘摩的为由,将被害人杨某骗至预谋抢劫地点。刘飞下车后佯装给被害人付钱,趁其找钱的时候提前在该地藏匿的被告人郭文成、刘及立即冲出来,被告人刘及用砍刀架在被害人杨某的脖子上,被告人郭文成用手抓住被害人的头发,被告人刘飞抓住车头,被害人跳下摩托车,刘飞趁势将摩托车推出巷口并发动。被告人刘及和郭文成将被害人压倒在地后,迅速跑到巷口,刘飞骑车载乘刘及、郭文成往咸阳方向逃窜,经刘及联系,将抢来的摩托车已1200元出售。三名被告人每人分得400元,将赃款挥霍。

  另查明,1,被告人郭文成、刘及、刘飞各家属通过公安局分别向被害人杨某共退赔损失款4500元。

  2.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刘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现仍在服刑期间。因刘飞在服刑期间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裁定对罪犯刘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两年。

  3.被告人刘及于2010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文成、刘及、刘飞经过事前预谋,以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立案时间距离作案时间已长达7年有余,但被告人与被害人所述的抢劫过程均一致且能相互印证,被害人又能指认出被告人刘飞,故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文成、刘及、刘飞共同商议、互相协作且使用刀具实施抢劫,三人为共同主犯,均应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且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本案属被告人刘飞在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当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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