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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不是尚方宝剑 家乐福解雇员工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16-07-20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原是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的一名处长,因低价卖货被公司开除,刘某不服,经仲裁裁决撤消了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家乐福不服诉至法院,认为依据员工手册,家乐福有权解除合同。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家乐福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已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某入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负责运营管理工作,任纺织处处长一职,月工资9190元。2015年9月12日,刘某未按照家乐福规定的程序,以低于进货价销售产品,将两件单价559元、两件单价579元的商品交给一名顾客,仅按照69元、99元的单价支付了货款。2015年10月14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其员工手册,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刘某于2015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其后,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及职务,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裁决书,裁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撤销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及职务。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庭审中,家乐福公司主张刘某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及一些无形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纪,家乐福可以依据员工手册对其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家乐福员工手册第五条规定,若员工的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即构成三级违纪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刘某不认可家乐福的主张,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维护客户关系,且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5000元,不构成三级违纪,公司据此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实际并未达到家乐福公司员工手册关于三级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标准;其次,家乐福公司主张刘某行为造成一些无形损失,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刘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家乐福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已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撤销家乐福公司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家乐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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