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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基本情况
   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1600万元,利息为每月2%,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未归还,本律师代表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
二、庭审过程
    第一次开庭,借款人及担保人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主要争议点为:已归还部分本金需要核实;我方主张的律师费过高,应包括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其他费用”以内,并不能超过24%,并且律师费是风险代理,没有实际产生,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次开庭,对方增加了代理人,并且对第一次庭审中代理人的陈述予以否认,我对此进行了坚决的驳斥,理意见如下:
    1、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应按约定向申请人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应支付的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承担保全费、仲裁费等。
   2、律师费不应包含在24%的利息中。
  (1)、律师费属于申请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与被申请人应支付的24%利息没有关系,两者不能进行合关计算。
  (2)、被申请人理解有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该律师费用应包含在24%的利息中,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可能包含律师费。
从司法解释的上下文内容来看,第26条、第28条、第29条都规定借款年利率最高利息限额不得超过24%,第30条规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应应仅指与利息性质相类似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等。这样才能保持上下文的一致性,不可能上文规定的24%仅指年利率,下文就进行改变。
   (3)、实践如果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来计算,实际上根本无法操作,假如约定的律师费比产生的24%利息还高,哪应该怎么进行利息的计算,按照对方的理解,出借人对于利息就只有放弃了。这样的话实际是在纵容不诚信的违约者,惩罚诚信守法者,与法律所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背道而驰。
   3、本案律师费应全部得到支持。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应由借款人承担,担保的范围也包括律师费,该约定是被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该笔律师费是必然会发生的费用。申请人与事务所已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即使该笔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但在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后,申请人也应当依照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也就是说,该笔律师代理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4、第一次开庭过程中对方代理人承认和认可的案件事实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一般授权为由而进行否认。
三、裁判结果。
  最终经过我的详细说明,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全部观点,全部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并全额支持了律师代理费,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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