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盗窃财物不存在不应计入盗窃金额

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作为“野的”司机,帮助他人运送盗窃的财物达10几起,公诉机关将全部的盗窃财务作为被告人盗窃物品金额中,达到100万以上,被告人面临严重的刑期惩罚。   二、袁律师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后,积极与被告人会见,了解案件过程,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寻找可能的辩护思路,最终提出被告人没有参与盗窃,不是主犯,并且鉴定报告结论没有依据,被盗财物已无法找到,鉴定的依据已不存在,因此盗窃数额证据不足。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1年零6个月的刑期,家属及被告人对代理过程非常满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