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风险防范问题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宋长贵律师
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关系,通常是指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在现实中被用到的很多,但大家对其法律法规却不甚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其“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如发生劳动者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很多劳动者不知道如何维权,同时用人单位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情况下也存在诸多注意事项。


风险防范:
1、劳动者:
(1)劳动者发现自己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者应把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标准


2、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应注意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劳务合同等制度,加强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降低风险
(2)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但同样存在风险,如果劳动者主张双方是一般劳动关系,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风险
(3)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当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时,用人单位除了可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外还可以向劳动者和后一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