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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侵权赔偿者又就赔偿协议提起的合同之诉应予驳回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永城法院判决朱敬生诉卢明勇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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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侵权人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形成侵权之债,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转化为合同之债。后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人不以合同之债抗辩且参与到侵权之诉,双方恢复到侵权之债。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受害人又提起合同之诉的,应予驳回。
 
    案情
 
    201431711时,在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311国道与雪枫路交叉口处,卢明勇与朱敬生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敬生受伤。11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待卢明勇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后给付朱敬生赔偿款若干元;在理赔款外,卢明勇另支付5000元后期治疗费。在协议尚未履行的情况下,1226日,朱敬生以卢明勇、阳光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卢明勇在该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中国人保永城支公司(卢明勇在该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2529元。201542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卢明勇、阳光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保永城支公司赔偿朱敬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8104元,各方均未上诉。201576日,原告朱敬生又以卢明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明勇按照双方协议赔偿其后期治疗费5000元。
 
    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敬生与被告卢明勇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之间形成侵权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卢明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自愿将原有侵权债权债务转化为合同债权债务。赔偿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朱敬生未待被告卢明勇履行协议,即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卢明勇承担侵权责任,其以侵权诉讼行为擅自解除了与卢明勇达成的赔偿协议。在原告朱敬生侵权诉讼期间,被告卢明勇未就原告朱敬生的单方擅自解除行为提出异议,事实上认可了原告朱敬生单方擅自解除协议的行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之间恢复到侵权赔偿法律关系。本院依法对原告朱敬生的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后,被告卢明勇履行了生效的裁判文书,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履行终了而消失。在双方协议解除、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原告朱敬生又起诉要求被告卢明勇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朱敬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后,原告以侵权之诉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履行了法院就侵权之诉作出的生效判决。这种情况下,原告实际上已单方擅自解除赔偿协议,被告也已默许原告的单方擅自解除行为。在赔偿协议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再依据该协议提起合同之诉的,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1.原、被告达成协议后侵权之债已转化为合同之债
 
    依据产生原因不同,债可分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定之债可以向意定之债转换。现实生活中,尤以侵权之债向合同之债转化最为典型。基于侵权行为法等法律的规定,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侵权人应依法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受害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经过协商,就损害赔偿的内容、支付方式、履行时间、违约责任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因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之间由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双方之间由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转化具体表现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转化为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款若干元和后续治疗费5000元。
 
    2.原告第一次起诉后,侵权之债已经恢复,合同之债解除
 
    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后,除非因一些特殊情形,合同应被遵守和履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就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然原告未待被告履行该协议,即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应认定原告以侵权诉讼方式单方擅自解除了该协议。在原告的侵权之诉中,被告有权以双方存在赔偿协议为由进行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侵权之诉,但被告并未以合同之债进行抗辩。被告放弃以合同之债进行抗辩的权利,其行为实际上默许了原告单方擅自解除赔偿协议的行为,原、被告达成的合同约定解除,双方恢复到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原、被告之间恢复到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后,法院就原告的侵权之诉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上诉期间内,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被告依法履行了生效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侵权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依法履行终了而消失。在原、被告之间的侵权之债因履行终了而消失,合同之债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履行,且未产生实际后续治疗费的情况下,原告又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被告履行已被解除之合同的部分内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案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3159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任丽 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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