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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名青年防卫过当打死人后赔钱免坐牢

发布日期:2008-11-20    作者:110网律师
  都市时报7月31日报道  3年轻人在路上走着,突然冲出几个“古惑仔”,手持钢管,二话不说朝着他们就是一顿暴打,3人在反击时失手将其中一名“古惑仔”打死!昨天获悉,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3家人主动赔钱并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3人被判免蹲大牢。据了解,这是我省出台《关于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后,第一起“赔钱减刑”案件。
“街头争霸”双双被公诉
去年6月4日凌晨1点左右,骆科亮和镇雄老乡贾成云、黄厚东走到昆明市教场东路57医院附近时,突然遭到袁春丹、赵波等7人的莫名殴打,“我们素不相识,他们那么多人手持钢管,二话不说,冲上来对着我们就是一顿暴打。”面对那么多人的围攻,3人无路可逃开始反抗,打斗中他们用对方的钢管将赵波打伤,赵波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成云也被打成了轻伤。
见事情闹大,当天袁春丹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之后民警相继抓获了其他参与打斗的人。“到现在都搞不清楚他们为什么要打我们。”骆科亮等3人至今不解。事后袁春丹等6人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检察机关认为骆科亮、贾成云、黄厚东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死者家属为凶手求情
今年5月28日,五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赵波的父母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1万余元。“赵波是家里的独生子,刚刚大学毕业,只等着领毕业证,现在毕业证发下来,儿子却死了!”赵波的母亲因无法承受儿子死亡的结果,多次住进了精神病院。
而年仅21岁的贾成云还是在校学生,黄厚东多次考取大学都因无钱而放弃了学业。法庭上,骆科亮、贾成云、黄厚东都认为他们是正当防卫,不应构成犯罪。
庭审前,法院组织了双方亲属进行调解,但因骆科亮等3人生活贫困,虽然表示愿意赔偿经济损失,但无法承担赵家人提出的15万赔偿。开庭后,承办法官努力促成双方和解,6月19日下午,黄厚东的家人来到法院,向法院交了8000元,“无论法院如何判决,愿意将这笔钱赔偿给赵家人!”7月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骆、贾、黄3家赔偿赵家81600元,同时赵家人请求法院对3人给予减轻或缓刑处理。
3人被判免蹲大牢
鉴于骆、贾、黄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考虑到3人分别具有防卫过当、从犯、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情节,3人应当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五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科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贾成云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黄厚东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3人均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随即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了3人。7月17日,法院将3家人的赔偿款共计81600元发放给了赵家人。据了解,这是我省出台《关于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后,第一起被告人赔钱后获得减刑的案件。
新闻链接
云南出台“赔钱减刑”制度
今年6月28日,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法院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要注重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妥善化解被害方当事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应当将此情形作为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对一些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征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应当将此情形作为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袁伟
本文来源:都市时报 作者:段曌红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许思龙律师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骆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的处理。许思龙律师认为,虽然本律师及另两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但鉴于本案有一些特殊情况,且死了一个人,被害人家属确实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为使本案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本律师及其它辩护律师作了很多协调工作,终于得到如上判决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辩护人的工作,获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好评。许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兼顾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两方面的利益,从法院处理案子的角度看,是处理得比较好的。
 
附:
 
骆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07年05月26日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我受本案被告人骆某某亲属的委托和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骆某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首先,请允许我向本案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对本案的不幸发生表示遗憾!
    本辩护人认为,骆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骆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等人,忽然遭到袁某某、李某、李某、赵某、普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用钢管暴力殴打。骆某某看见贾某某被几个人用钢管围打,在同伴贾某某的生命遭受不法侵害,危在旦夕之时,挺身而出,抢下行凶者手中的钢管,进行还击。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同伴,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方人多,都手持钢管,且经过预谋。而骆某某这方赤手空拳,遭受突然袭击,毫无防备。双方的力量悬殊过大,要保命这是唯一的办法。若没有这一防卫行为,死亡的将是同伴或自己。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骆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构不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也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骆某某是主犯。被害人是被谁打死的,这一关键案情不明,存在疑点。骆某某虽然供称打过对方的头部,但这一情节没有其他人的供述或证言或其他证据证实,也就是说没有谁看见骆某某打过被害人的头部。不能仅凭骆某某一个人的口供认定被害人是被其打死的。其二、骆某某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三、其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以及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其四、本案确实是情有可原的。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给骆某某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法庭!
    骆某某的辩护人: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
    许思龙  律师   13888239009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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