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买房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6-08-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述】
2014年11月份,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张某购房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钱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务。后因原告一直追问王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钱某追款,发现钱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且被告钱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屡次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任何一方不应以夫妻离婚为免责事由;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产生,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其妻子并不知情,因此妻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王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张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王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张某购房,张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张某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王某为与张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张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王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王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钱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网络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