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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之“知名商品”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发布日期:2016-08-03    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 本文借助“农夫山泉”外包装被仿冒为例,进行分析“知名商品”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构成“知名商品”以及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本案情】 原告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生产各种饮料及饮用水,其生产的“农夫山泉”瓶装水在国内外均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市场综合占有率多年来在全国名列前茅,“农夫山泉”商标也于2006年被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百花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酒、瓶装纯净水的制造,目前所生产的饮用水在苏州本地及上海地区均有销售。但百花公司未经农夫山泉公司允许,擅自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目前在市场上已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影响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的销量。百花公司的行为不但给农夫山泉公司在声誉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一、百花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南园清泉”饮用纯净水;二、百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夫山泉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三、驳回农夫山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评论分析】 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分析理由如下:一、案件事实判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多年名列全国同类产品销量前列,农夫山泉公司为扩大其产品知名度,在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对该产品进行广泛宣传。“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还分别被授予“中国航天员专用饮用水”及“第二十七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训练及比赛专用水”等荣誉称号。“农夫山泉”商标还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据此可以认定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属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通常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瓶贴于2002年7月1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的包装、装潢,已经成为该商品的代表与象征,是农夫山泉公司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也是一般社会公众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故百花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案件举证技巧证据是案件的主心骨,证据的提交将影响案件走向,根据以往经验,笔者借助此案件来阐述“知名商品”侵权中主要提交的证据:证据1、农夫山泉公司商标证书,证明“农夫山泉”商标为其所有;证据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证明“农夫山泉”为驰名商标;证据3、“农夫山泉”瓶贴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农夫山泉公司的“农夫山泉”饮用水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证据4、农夫山泉公司2005年至2008年间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播出代理合同,证明“农夫山泉”饮用水的广告宣传情况和知名度;证据5、农夫山泉公司“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历年所获荣誉的证书,证明“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为知名商品;证据6、农夫山泉公司“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包装实物,证明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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