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网络诈骗160余万元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6-08-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要】2012年7月30日,马某在XX工商局注册成立XX中联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5月13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电子支付服务合同。随后招聘了任某等人为其员工进行反向操盘导致众多客户客损多达160余万元,被公安部责令XX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争议焦点】1、任某诈骗总额如何认定;2、任某是否构成从犯。
【律师辩护要点】1、由于被告人任某到公司上班之前,其他被告人已经操盘并导致了大量客户核损,不应计入任某的定罪量刑的总额。2、任某在公司只是招聘的员工身份,受公司其他人员指示进行反向操盘。且任某仅仅只领取工资,并未获得公司“盈利”的分成,故其作用处于从犯地位。
【法院审理】因涉案数额无法明确分离,任某涉案总额可以酌情考虑。依据案件情节反映出任某处于从犯地位,其从犯应依法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对任某判处有期徒刑徒刑7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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