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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谢某离婚案律师办案手记

发布日期:2016-08-06    作者:110网律师

周某与谢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生育儿子。因谢某性格暴躁、喜怒无常,对家人的生活不闻不问,双方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周某于2015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谢某拒不到庭应诉,法院认为双方有较好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年仅两岁,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并未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任何联系。周某于2016年1月再次委托林海秋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准予离婚;2、婚生子由周某抚养,由谢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384000元,按每月2000元计算至18周岁;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谢某承担。
谢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调解未果。
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2016年7月法院判决:1、准予离婚;2、婚生子由周某抚养,谢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800元,从2016年1月起计算至小孩满十八周岁之日止;3、谢某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
收到判决书后,周某表示对该判决结果很满意,终于可以迎接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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