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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案件女方起诉后成功快速离婚并获得优势财产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玄武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7月7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玄武区,故本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孙金凤【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9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7日,历时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17岁子女抚养权归对方,我方每月支付500。
   3、本案调解书中唯一载明的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我方不支付对方折价款,剩余9万贷款我方偿还。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但是不出意外的是被告一上来还是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才慢慢的同意庄荣华律师的意见,进行系统的调解离婚谈判。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本案中唯一在调解书中载明的产证齐全的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并不支付对方折价款,剩余部分内容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促使双方在调解协议的签字完成,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C,2008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5月1 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16年7月7日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2010年7月28日登记在原告A、被告B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房地产归原告A所有,自2016年7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由原告A负责偿还;被告B自该房屋贷款及利息还清之日起3 0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搬出佛心桥室,并将黄金项链一根、男式黄金戒指一枚交还被告B。
    五、各人衣物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人生不能靠心情活着,而要靠心态去生活。心情像六月的天气,阴晴不定。一个人的生活如果要依赖于心情,他一定也是善变的,他的人生会像断了线的风筝,随风摇摆,无法自拔。生活的强者,会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让心情时常保持积极向上,充满阳光。被心情左右的人常迷茫,左右心态的人常快乐 2016【栖霞的离婚案例】           
           成功离婚争取男方转移存款及债权
           成功守护婚前房屋的拆迁转化利益
              【女方适当多分财产折价款

                           6月3日结案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女方接到法院通知被起诉后,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
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栖霞区,故本案在栖霞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离婚、10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2、存款是否有转移隐匿;
     3、对外债权如何分割处理;
     4、女方父母的婚前房屋的婚后拆迁利益是否可以进行分割
     5、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如何分割;
     6、本案是否应当照顾女方利益;
     7、本案诉讼费如何承担。

承办法官:陈婷法官。

诉讼周期:2016年2月16日立案,2016年6月3日判决离婚。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抚养权依照孩子自己的意愿进行判决;
    三、由于对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因此女方适当多分财产;
    四、男方在婚内单方处分的大额存款及债权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获取相应折价款;
    五、女方父母婚前房屋的拆迁转化利益及租金,男方无权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六、
其他类型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分配;    
    七、本案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利益;
    八、诉讼费男方适当多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案件效果较好的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之所以这样说最根本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理的非常细致,打破惯常司法实践,大幅支持庄荣华律师提出的转移隐匿财产的力度。2010年度庄荣华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该案例由建邺法院承办后被江苏省高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当时该案的分割标准是四六分,也就是说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分得了40%。
     之前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代理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80%的财产性利益,而对方因转移隐匿财产仅仅分割到20%的财产利益,大大突显了代理律师为离婚财产案件贡献的价值,对于离婚案件证据与事实情况特别的繁杂,双方多次在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处理离婚问题,留下了错中复杂的案件情况,庄荣华律师细心的提供专业的律师代理意见,并且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总结数据,为最后的案件结果创造必要条件。   
     本案关于双方之间的股票、存款、以及股权折价款等重要财产利益,庄荣华律师多次要求法院加大对方的举证责任,一定要将案件的情况说清楚,给予合理解释,提供相应证据,否则相关存款或者利益就涉及转移隐匿,我方必须多分,最终人民法院将该部分大额款项的举证及说明义务交由对方解释,而庄荣华律师对于对方编造的理由,一方面发挥长时间代理的经验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结合案件的基本数据材料给予严厉的反驳和抗辩,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对方的解释,该部分财产进行了有效的分割。
     另外本案还涉及大量男方婚后单方处分的债权也数额巨大,通过庄荣华律师的法庭发问也将该部分事实呈现在法庭之上,庄荣华律师也在法庭之上建议该部分利益直接进行分割,而不作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共同分配,为我方当事人直接取得财产性利益提供了便利,免去了多次诉讼之累
     
     最后,庄荣华律师也建议法院本案诉讼费,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对于家庭贡献,对于离婚的过错,对于法庭陈述案情的真实程度,以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基础上,由对方多承担,我方少承担的原则进行判决。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 016)苏0 1 1 3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6年2月1 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婷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 01 6年3月2 4日、2 0 1 6年4月2 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A及、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在高中时相识,在大学期间恋爱。在与原告恋爱期间,被告就与其他异性保持约会和暧昧关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隐瞒欺骗原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2 0 1 4年,被告偷看原告的qq聊天记汞后,以原告感情出轨为名,在朋友、同事、亲人等面前散布一面之词,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其弟弟还动手伤害原告。因原被告之间矛盾已不可调和,感情已彻底破裂,而被告无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其家庭价值观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孩子应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在婚内多次出轨,故婚内财产应由被告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高中同学,双方于1 9 9 9年初恋爱,2 0 0 4年登记结婚,2 0 0 5年生育儿子C。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不能互相信任且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关系致夫妻感情不睦。
    另查明,C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之母帮助照顾。经本院询问,C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
    又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栖霞区房屋的房屋,并于2 01 4年8月2 7日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登记为A、B共同所有。为购买该房屋,原告A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贷款6 0万元,至2 0 1 6年3月1 5日尚有贷款XX元未偿还。
    截止2 0 1 6年3月2 7日,原告A名下存款余额为2 8 0 6 2元,2 0 1 4年1月至2 0 1 6年3月2 7日,原告A共支取存款2108089. 68元。
    被告婚前于2 0 0 3年4月2 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 3 7 5 7 9元的价格购买滁州市(长江商贸城)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儿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被告有权探望儿子。
    2.栖霞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价值2 6 1万元。
    3.原告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59845.9元,被告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4485. 34元;双方各人名下公积金余额归各人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
    4.原告对他人分别享有债权2 5万元、6 0万元,对某人负有债务3万元,被告对他人分别享有债权2 0万元、5万元;双方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承担,由原告补偿被告28.5万元。
    5.被告名下有现金及存款1 6万元、理财及基金价值6.6万元、股票市值30.8万元。
    6.双方于201 5年为被告父母房屋装修花费了3万元,由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
    7。被告名下滁州市(长江商贸城)房屋价值6 0万元。
    8.原告名下车牌号为轿车一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由原告使用;车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2万元。但双方对该车辆的所有权均未能举证证明。
    原被告对下列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存在争议:
    1.对于栖霞区房屋的房屋,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其名下在中国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并由其补偿被告1 1 6万元;被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原告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贷款由其偿还,由其补偿房屋价值扣除贷款部分的价值的30%。
    2.被告主张原告截止2 0 1 6年3月2 7目的存款余额2 8 0 6 2元加上其2 0 1 6年3月的工资收入,共计存款余额应为6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认可其2 0 1 6年3月工资收入为3 4 9 0 0元,但表示其后也有支出,故应按2 8 06 2元进行分割。
    3.对于原告2 0 1 4年1月至2 0 1 6年3月2 7日支取的存款2108089. 68元,原告陈述其系用于家庭开销、房屋装修、人情往来及借款给他人等,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另主张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其工资收入应系其个人财产;对此,被告认可原告各项家庭开支共计130. 38万元,其余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没有财产约定,原告对于家庭开支以外的支取部分系转移财产,在分割时对原告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4.原告主张双方婚盾被告因在安徽省滁州市的房屋拆迁安置取得一套位于滁州市的房屋,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并提供了被告的户口簿、安置明细表、物业登记的照片作为证据。对此,被告表示是其父亲将房屋赠与被告个人参与拆迁的,安置房屋尚未实际取得。
    5.对于滁州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余略。
    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电子邮件、酒店预付单、接处警登记表、工资证明、房产证、购房贷款合同、个贷明细查询、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明细、存款历史交另明细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存折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不能互相信任且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关系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A请求离婚,被告B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儿子C的抚养,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符合C的意愿,本院予以采纳。故C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 0 1 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有权探望儿子C,由被告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五下午四时之前将C从原告处接走,于周日下午四时前将其送回原告处。
    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原被告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1.原、被告各人名下公积金余额归各人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2.原、被告各人名下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和承担,由原告补偿被告28.5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装修补偿款1.5万元。原被告对双方名下车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该车辆本院不作处理。
    对于双方争议的共同财产,本院做如下认定:
    1,关于栖霞区房屋的房屋,因儿子C由原告抚养,从照顾子女权益的因素考虑,酌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购房贷款由原告承担。考虑到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出发,在分割时可对被告适当多分,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 1 5万元。
    2.原告名下存款经查为2 8 0 6 2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14031元。
    3.被告名下存款、理财、基金、股票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26.7万元。
    4.对于原告2 0 1 4年1月至2 0 1 6年3月2 7日支取的存款2108089. 68元,原告主张已用于各项生活开支,且支取金额较大,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其工资收入应系其个人财产的意见,因原被告没有书的财产约定,故亦不予采纳。因被告认可原告各项家庭开支共计130.38万元,故本院酌定上述原告支取的存款2108089.68元扣除130.38万元后的部分计804289.68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补偿被告40.2万元。被告主张原告系转移财产,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5.原告主张被告滁州市的房屋系夫妻共同则广,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且被告抗辩该房屋尚未实际取得,故本案对该房屋不作处理。
    6.被告名下位于滁州(长江商贸城)8幢2 8室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故本院认定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故该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补偿原告1 7 2 3 1 7元。原告主张被告已将该房屋赠与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提供的委托书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7.原告主张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的房屋出租租金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其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租金的具体数额,且被告举证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该房屋系i被告的父亲出租经营,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抚养权略;
    三、栖霞区房屋的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购房贷款由原告承担,由原告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1 1 5万元;
    四、滁州市(长江商贸城)归被告B所有,被告补偿原告A1 7 2 3 1 7元;
    五、原告A名下存款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B1 4 0 3 1元;
    六、被告B名下存款、理财、基金、股票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A26.7万元;
    七、原、被告各人名下公积金余额归各人所有,由被告B补偿原告A2万元;
    八、原告A补偿被告B40.2万元;
    九、被告B补偿原告A房屋装修款1.5万元;
    十、原、被告各人名下债权、债务由各人享右和承担,由原告补偿被告28.5万元。
    上述三至十项原被告原、被告互为给付款项相折抵,原告A尚应支付被告B1 3 7 6 7 1 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3965元,由原告、被告分别承担7200、6765元。
 
                        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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