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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区女方起诉成功快速离婚成功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16-08-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孩子获取结清贷款房屋所有权一套
        【2016栖霞区离婚案】  【半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6月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较长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12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6月1日,半个月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略
   3、结清贷款房屋归孩子,双方各人名下房屋归个人,各人剩余贷款归个人偿还
   4、双方其他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对外债权债务归个人。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离婚展开,另外双方名下三套房屋,其中只有一套房屋没有贷款,我方当事人虽然坚持离婚,但是还是非常心疼孩子今后的生活,离婚后双方将展开各自的生活,因此为孩子争取到相应的财产利益是最实惠的方案策略,另外对方名下的剩余贷款较多,我方名下的剩余贷款较少,但是房屋面积也有相应的差异,双方手中持有的现金、公积金、债权等财产也各有不同,但是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我方月收入较高,能够实现快速离婚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利于守护财产的重要措施。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16)苏0 1 1 3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 0 1 6年5月1 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C(2 0 0 7年生)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 0 0 0元,自2 0 1 6年6月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A每月探视C两天,具体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1.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杉房屋,归原、被告婚生女C所有;2.登记在原告  A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偿还;3.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B偿还;4.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苏汽车归被告B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公积金、社保归各自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八、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日


一个人经过不同程度的锻炼,就获得不同程度的修养、不同程度的效益。好比香料,捣得愈碎,磨得愈细,香得愈浓烈。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我们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认可,到最后才知道,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判决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20日结案   成功获取三岁女孩抚养权、抚养费、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男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4月12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20日,2个月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我方获取相应财产折价款。
   4、本案诉讼费对方60%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历尽两次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中对方坚持孩子应当由他抚养,认为我方没有固定住所及经济能力有线,无力抚养孩子,所以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至法院最终无法调解解决本案的重要离婚相关问题,本案应当算是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存在争议,连诉讼费的承担都无法调和。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庄荣华律师多次发表最高院及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以及指导女方如何正确表达优势抚养孩子的条件,
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孩子判决给我方抚养。外地房屋我方无法居住,故让与对方,我方分得相应折价款即可。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 1 1 3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6年4月2 6日、5月1 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是高中同学,于2 0 0 6年相识,2 0 08年异地恋爱。2 0 1 2年1 1月,因女方怀孕,双方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生育女儿C,2 0 1 4年办婚礼。由于双方长期异地相恋,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打。被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为解决这死亡的婚姻,原告于2 0 1 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双方未再见面和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 0 0元/月至其成年;3、判决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归原告所有,判定房屋首付款1 9万元是原告父母单方赠与。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但女儿须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5 0 0元。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琢、被告共同财产。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适当照顾女方利益进行分割。另要求原告给予被告3万元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 0 0 6年相识,2 0 0 8  年异地恋爱。2 0 1 2年1 1月被告怀孕,双方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8月1 2日生育女儿C。 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两地分居,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孩子照料等原因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 01 4年5月提起喜香诉讼,后撤诉。原告于2 0 1 5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屋首付款19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 6万元,被告出资3万元;原告出资的1 6万元,系原告父母向其亲戚借款后,婚前交付原告。该房屋目前尚欠银行按揭贷款360611. 44元。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6 0万元。
    原、被告婚生女C目前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C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料。原告的月收入为4108. 65元;被告月收入为5 0 0 0元左右。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对子女抚养、财声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 2015)栖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C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料,现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收入亦高于原告,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条件,确之C由被告抚养。根据原告的月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琢告每月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为1 1 0 0元。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故本院确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偿还。考虑在房屋购置过程中,原告出资16万元,贡献较大,故在分割时可予多分,综上,本院酌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9 5 7 5 5元[(60万元一尚欠银行按揭贷款360611. 44元)×4 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1 1 0 0元(自2 01 6年6月起至C满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偿还;原告A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9 5 7 5 5元,该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 2 4 0元,减半收取1 1 2 0元,由原告A负担6 7 2元,被告B负担4 4 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人生知止而乐。“乐不可极,乐极生悲;欲不可纵,纵欲成灾;酒饮微醉处,花看半开时。” 天道忌盈,业不求满。若业必求满,功必求盈,不生内变,必招外忧。人生在世,做人不必苛求,做事不必完美,享乐不可享尽。为人做事懂得适可而止,对别人是一种宽容,对自己是一种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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