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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离婚案件男方法院起诉快速判决离婚成功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7月1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戈平乐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0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1日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对方、剩余贷款由对方9个月月内还清,如超期支付违约金5万,如一年内仍然没有还清则该房屋继续共同共有。
   3、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离婚展开,考验原告律师对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对之策,另外双方名下房屋及债务的分割方式也是本案的重点,我方当事人异常坚持离婚,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105民初X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同意协议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对C有探视权,可随时探视,每月将C接走四天。
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某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于九个月之内还清,逾期未还清,则承担5万元违约金,一年未还清,则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五、本案诉讼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


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男方获取房屋所有权
             及76万元经济补偿金

   【2016秦淮区离婚案-6月14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6月14日,1个月左右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略
   3、一套房屋归我方,另外一套房屋归对方,对方再支付我方经济补偿款折价款76万元
   4、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见的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考验原告律师对于对方不同意意见的应对之策,另外双方名下房屋及债务的分割方式也是本案的重点,我方当事人虽然坚持离婚,我方提供的调解方案全部都是围绕和突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的标准,分割的比例,而对方提出存在大量的债务、单方赠与等情况,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3小时。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4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台。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1500元;
    三、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周一次,时间定为每周六早上9点至下午5点;
    四、1、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房屋归被告,柏果树房屋归原告。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前配合对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76万元,于2016年7月14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12月15日前将剩余的56万元付清;
    六、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就财产问题再无其他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11740元,减半收取587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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