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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否主张交通事故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6-08-13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受害者可否主张交通事故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0148月份,张某被叶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7月份,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叶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2、后续治疗费及相关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20163月份,张某因进行取内固定物手术,住院治疗15天,花费治疗费若干。
  分歧
  对于张某能否向叶某主张赔偿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车祸导致十级伤残,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后续住院治疗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因此张某不能向叶某主张赔偿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后续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必然导致收入减少,因此张某可以向叶某主张赔偿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若非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持续误工,误工的时间则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本案中,张某后续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属非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上载明的住院时间确定。
  其次,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产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张某后续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已通过残疾赔偿金获得了部分补偿,但该补偿只是依据张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十级伤残即10%)对定残后收入损失的相应补偿。而张某在后续住院治疗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其误工费应扣减残疾赔偿金中对误工损失10%的补偿,按90%计算。
综上,本案中,张某后续住院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可向叶某主张赔偿此期间的误工费,但误工费被残疾赔偿金部分吸收,应按比例确定具体数额。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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