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百万以上 三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6-08-15 作者:柴海艳律师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与胡某某于2013年在酉阳县成立酉阳某某公司,胡某某为法人代表,但公司的实际股东及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姚某某三人。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张某某、施某某、姚某某在经营酉阳某某公司过程中,与贵州省沿河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剑河县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约定开票的方式,让沿河县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4292356.57元,酉阳某某公司以此向酉阳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424740.26元;让剑河县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金额6863837.44元,税额996852.46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5 9152.44元;让济宁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金额3385800元,税额491953.91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63015.39元;让兴仁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3873234.92元,税额562777.65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29673.17元。酉阳某某公司接受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共计接受虚开金额1841 5228.9元,税额267 5259.72元,共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55 1841元。
另查明,被告人施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张某某、施某某、姚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施某某否认其全部犯罪事实,姚某某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酉阳某某贸易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退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超过150万元,且无法追回;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姚某某作为酉阳某某公司实际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施某某、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故作出如上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来源:酉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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