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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酒精中毒患者有指针不洗胃为医疗过错

发布日期:2016-08-16    作者:刘东冬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在酒文化盛行的中国,醉酒非常常见。急性酒精中毒也是急诊、内科常见的病症,但医方仍应当完善相关检查、积极治疗,如则定血酒精浓度,有指针时要洗胃,否则即为未尽到与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案情简介】
20141121:35,蒋甲因醉酒被“120”送至乙医院住院治疗,同日740分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2014115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乙医院在蒋甲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蒋甲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20141230日,某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蒋甲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所患冠心病基础上,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其死亡主要为自身所患疾病及急性酒精中毒所致,但蒋甲在入院后具备急性酒精中毒予以洗胃的指征,但医方未及时采取洗胃促排措施,针对急性酒精中毒,医方未能测定患者血酒精浓度,也未给予促酒精代谢药物治疗,蒋甲入院后医方未进行心电图等辅助检查以明确患者是否存在其他基础疾病,同时医方的护理记录不能证明医方在对患者实施的护理方面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蒋甲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约为20%30%
【法院裁判】
一审认定,蒋甲因醉酒被送至乙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乙医院存在未及时采取洗胃促排措施、未能测定患者血酒精浓度、未给予利尿或促酒精代谢药物治疗未进行心电图等辅助检查以明确患者是否存在其他基础疾病等医疗过错,与蒋甲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约为20%30%。该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予以采信,乙医院辩称其抢救及时,抢救措施合理的观点,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乙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乙医院在对蒋甲的诊疗活动中的医疗过错及鉴定意见,酌情认定乙医院对因蒋甲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后,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蒋甲符合在自身所患冠心病基础上,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医方诊断急性酒精中毒是正确的,但是并没有完善一些常见、普通的检查,例如血酒精测定、心电图检查,特别是在符合洗胃指针的情况下没有洗胃,故乙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蒋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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