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腾退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讼请求
原告楚风尘诉称:北京市某村村民许天齐、张丽(两人均去世)系楚风尘的养父母;1974年,全家三口人用共同劳动的收益,在某村委会西南处兴建了房屋三间;不知道什么原因,某村委会将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王天峰,王天峰在该宅基地上又新建前后两排房屋十余间;楚风尘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享有者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涉案房屋北正房三间应当属于楚风尘与父母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且楚风尘系许天齐、张丽唯一的养女,二人去世后,上述房屋属于二人的份额应该由楚风尘继承;现某村委会不经楚风尘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属于其的财产属于违法行为,特起向法院请求:一、确认某村委会与王天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天峰返还楚风尘房屋,拆除新建房屋及腾退宅基地;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不同意楚风尘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房屋确实是某村委会于1984年3月5日以一千元的价格卖给王天峰的;由于许天齐、张丽属于五保户家庭,无人赡养,当时的村委会决定将他们送往敬老院,并由村委会负责二人敬老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在二人去世之后,由村委会负责全部丧葬事宜;房屋已经收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予以处理;并且房子已经卖了将近30年了,现在许天齐、张丽也已经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楚风尘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天峰辩称:同意某村委会的答辩意见。
二、案件经过
楚风尘曾用名许国辉,1953年7月出生,1963年因许天齐、张丽无子女,抱养楚风尘作为养女,1969年楚风尘初中毕业后在生产队参加劳动,1975年楚风尘结婚后,离开北京市某村,后于1978年将户口迁出;1983年某村委会因许天齐、张丽属于“五保户”无人赡养,决定将二人送往青云店敬老院并支付了二人在敬老院的所有花销(双方未签订扶养协议);此后,某村委会于1984年3月5日,将许天齐、张丽居住的房屋以一千元价格卖给本村村民王天峰;后许天齐于1997年、张丽于2001年病故;村委会主持操办了二人的丧葬事宜。
另查明,许天齐、张丽居住的房屋现门牌号为北京市某村x号(以下简称:某村7号院)。
三、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楚风尘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某村委会将许天齐、张丽确认为“五保户”后,将二人送往养老院并支付了二人在敬老院的所有花销;村委会此后于1984年3月5日,将许天齐、张丽居住的房屋以一千元价格卖给本村村民王天峰时,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此时某村委会和王天峰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许天齐、张丽去世后,依据有关规定,某村委会依法取得了某村7号院房屋的所有权,其与王天峰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自此合法有效;现楚风尘要求确认某村委会与王天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楚风尘主张王天峰返还房屋,拆除新建房屋及腾退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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