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要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发布日期:2016-08-18 作者:石志忠律师
钱某与孙某系夫妻,小孩11岁,有残疾。一家三人的户口均在苏北某市,。现来大厂居住还不足一年。老公孙某在外不思归家,还经常不接的电话,对娘俩生活不管不顾。钱某气急,欲与孙某离婚,咨询在何处办理离婚?
律师解答: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如果认为感情破裂,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达成一致,共同抽个时间,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是诉讼离婚。对于协议离婚不成,钱某可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依据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为在大厂居住尚不满一年,大厂地区的法院不会予以受理,只能到其孙某户口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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