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利用“疑罪从无”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09-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的指控]

20046月至11月,被告人尤某伙同他人在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市盗窃作案十几起,盗窃金额五万二千多元。公诉机关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具体金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尤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介入]
该案移送法院后,尤某的家属找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王犹淦律师,要求王律师担任尤某的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尤某家属的委托后,经认真研究,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盗窃金额,如果在公诉机关指控尤某的十几起盗窃中,发现疑点,剔除部分盗窃金额,使尤某的盗窃金额降至五万元以下,那么尤某就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确定了辩护方向后,王律师到法院仔细审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核对了同案犯的每一份笔录,并到赣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尤某,希望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功夫不负苦心人,王律师终于发现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一起盗窃,证据上有疑点。
该起盗窃,公诉机关是这样指控的:尤某伙同他人在孝义巷22号西单元501室受害人刘某家中盗得价值人民币4347元的铂金项链一条,24K黄金项链一条,24K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草图、现场摄影、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指纹鉴定书、被告人尤某及同案犯的供述材料等证据。
从表面上看,应该说指控尤某参与此次盗窃所盗价值人民币4347元的金银首饰的证据是很充分、无懈可击的。但王律师发现尤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对所盗物品的描述不一致,有的说盗得一些白色的装饰品,有的说盗得一条白金项链和一枚白金戒指,但金店不收购,讲是假的。况且受害人刘某虽有被盗时的报案笔录,说被盗了铂金项链一条、24K黄金项链一条、24K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但缺乏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即购买这些金银首饰的票据。为此,王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认为该起盗窃案的证据不充分、有疑点。鉴定机关根据这些疑问证据,对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为4347元,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份辛苦,一份收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该起盗窃的金额不予认定,从而使尤某的盗窃金额降至五万元以下,并在十年以下量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