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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应否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车间从事生产。由于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化工厂为所有职工购买、发放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不久前,张某因工作不顺心,提出辞职,要求解除还有1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化工厂虽然同意她的辞职要求,但却以一套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期为3年,而她只干了2年,该防护用品不得不被浪费为由,要她承担1/3的折旧费。张某对此表示质疑。
  评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为职工购买防护用品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也就是说,因为张某这样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所以她不仅有权据此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而且化工厂也必须无条件地主动为她提供,所需费用从化工厂“专项经费”中开支,这笔费用显然不属于“损失”,因此化工厂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转嫁于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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