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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杨子兴律师精彩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杨子兴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罪问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x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xxx并非无事生非,带头闹事,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事情起因源于被告人yyy不小心碰到被害人头部,在被告人zzz向其道歉并劝解时,被害人仍对yyy言语刺激,进而发生的争执。xxx起初并未参与该争执,当被害人举起水桶砸被告人yyy时,被告人xxx才用衣服打的被害人,且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其动手目的仅是为了保护被告人yyy不受到伤害,并非肆意挑衅行为。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xxx系初犯,之前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反犯罪行为,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其他被告人受到伤害时,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一时糊涂,才参与打斗,没有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性导致的,建议法院考虑其初犯,给予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帮助公安机关将其他被告人抓获,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被告人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家人也愿意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比例。
5、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被害人qqq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在被告人不小心碰到其头部,且有其他被告人劝解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言语刺激,发生争吵,其对该案的发生也有直接过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 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6、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被告人系初犯、从犯,且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改正,同时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希望法院能综合考虑其情形,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辩护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杨子兴律师
                                     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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