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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杨家宝律师

关于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观点各异。最高法认为不论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与侵权竞合,还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与侵权竞合,劳动者既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此观点是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
最高法民一庭认为,按照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得出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相互排斥的结论。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显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对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置若罔闻,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明显无法通过工伤赔偿获得较为充分的救济,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对于该补充责任应严格掌握,且必须符合以上限制条件方能适用。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导致的工伤,受害人有权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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