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2-04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劳社办〔2009〕5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和接续
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参保时间累计满三年)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也可以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接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效前,可以个体身份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当年12月31日中止。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继续使用。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和接续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转入综合保险,应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与综合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连续缴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医疗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综合保险缴费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连续缴满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按《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其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和接续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单位参加综合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继续使用。重复保险期间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综合保险缴费时间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综合保险缴费不足6个月,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综合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享受综合保险医疗待遇。
四、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的费用结算与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保险关系发生变化,保险待遇以保险关系变化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准,按相关规定分段计算。其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综合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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