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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权利、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日期:2016-08-24    作者:张元珍律师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个公司只能有惟一一个由自然人担任的法定代表人。那么,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一定的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是否可以防范?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第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不得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例如: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形。
第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必须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这些核心管理职务;其二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无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1)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并且,公司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公司行为,公司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48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权,在一定条件下,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司职务,公司在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2、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上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等。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被限制的消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当然,若被限制消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准许后,可以进行相应的消费。
 
2、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公司可以考虑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无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若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受到损失,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补偿其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该索赔或责任的行为必须是不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二)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风险。

 
(三)建议公司建立职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均有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责任风险保险,当公司高管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相应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赔偿,避免高管个人的财产风险。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由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购买责任保险,从而可以尽可能得降低个人的职业法律风险。
本文简要阐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权利、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设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任何风险防范制度的设计,都不能使故意违反法律、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免于法律的制裁。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规避法律风险,关键是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尽职尽责的维护公司的利益。因为,公司利益最大化才是法定代表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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