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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书证

发布日期:2016-08-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书证
  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可,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1.借据
  古语道“民凭字据官凭印”,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直接证据。借据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留存已久。据史学家考证,现存最早的借据可见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周礼·秋官·朝士》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的记载。
  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达至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具体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无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别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这类借款合同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俨然出于专业人士之手。这一方面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也可推测有些民间借贷是专业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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