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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8-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旭。
被告:王某、何某。
案情概要:王某是布行业主,2014年3月起王某、何某在王某处赊购做裙子的布料计款157173元,尔后退还布料计款3836元,2014年8月23日双方结算,王某、何某签名确认欠布料款153337元。王某多次电话要求王某、何某给付货款,两被告仅于2014年9月22日给付货款10000元,此后两被告电话停机,原告找到两被告原住地,两被告所在村委会证明两被告2014年3月外出务工至今无音讯,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支付800元公告费)。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何某向原告王某赊购布料,原告王某向两被告王某、何某交付布料,2014年8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王某、何某签名确认欠货款153337元,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应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2014年9月22日两被告给付10000元应从结算货款中冲减,原告主张逾期利息2676元不违背法律规定,因两被告为共同债务人,原告王某请求判令两被告王某、何某连带给付布料款1433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76元及公告费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由被告王某、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某货款1433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76元、公告费800元给原告王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某、何某各负担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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