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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三兄妹分割共有财产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6-08-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海诉称,李磊与胡美丽原来是夫妻关系育有原、被告三个子女。2011年,三人发生分割继承财产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北京市某小区111号房屋由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其中李丽、李海各占有该房产的12.5%份额,李美占有该房产的75%份额;北京市某小区112号房屋归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其中李丽、李海各自占有该房屋的43.75%份额,李美占有该房屋的12.5%份额。上述两处房产均一直由李美占有,原告无法作为共有权人行使相应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即112号房屋由李海与李丽共有、每人各占有50%份额;111号房屋由李美所有、李美给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美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的亲属关系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事实均属实。涉案两处房屋现都由被告李美居住使用,根据原告的居住条件和本案涉案房产的情况,被告要求112号房屋由李美一人所有,被告方不主张111号房屋的产权,可以按评估价格给付李海、李丽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被告李丽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的亲属关系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事实均属实。现被告李丽主张112号房屋由李海与李丽共有,每人各占有50%份额,111号房屋由李美一人所有,李美应一次性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不同意暂缓支付的意见,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李磊与胡美丽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海、次女李丽,李美系李磊与前妻所生之女。2003年9月30日,胡美丽去世。2010年11月9日,李磊去世。2001年11月16日,李磊与原单位签订两份公房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了111号房屋和112号房屋。2003年4月28日,111号和112号房屋登记在李磊名下。2011年李丽将李美、李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磊、胡美丽夫妇的两处房产。2012年9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 1、111号房屋归原告李丽、被告李美、李海按份共有(原告李丽占有该房产12.5%份额,被告李海占有该房产12.5%份额,被告李美占有该房产75%份额)。二、112号房屋归原告李丽、被告李美、李海按份共有(原告李丽、被告李海分别占有该房产的43.75%份额,被告李美占有该房产的12.5%份额),李海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某小区112号房屋及北京市某小区11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为111号房屋的房地产总价值为三百万元,112号房屋的房地产总价值为四百二十万元。李海和李丽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李美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另查,李海与李丽均表示愿与对方共同享有房屋产权。
 三、判决如下:
1 北京市某小区111号房屋由被告李美所有。
2 北京市某小区112号房屋由原告李海与被告李丽按份共有,每人各占有50%份额。
3 被告李美分别给付原告李海房屋折价款十万九千元,给付被告李丽房屋折价款十万九千元。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已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诉争的两处房产已经法院判决由原、被告按份共有,李美、李海、李丽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111号和112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应以此为依据分割房产。李海与李丽均表示愿与对方共有房产。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给付能力以及地域因素等,以李海、李丽共有112号房屋更加适宜,李美应按各自占有的房产份额给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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