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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分割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胡美诉称: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北京市某小区12号房屋的产权,原告占有该房屋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被告占有该房屋百分之一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与被告按份共有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共有房屋百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基于以上事实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2、原告支付被告所享有的房屋百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
 二、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7日,原告胡美购买了北京市某小区12号房屋百分之九十九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另百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魏大海占有。现原告胡美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在审理过程中,胡美向本院申请依法进行价值评估,后经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房屋评估报告》,12号房屋2015年4月2日评估价值为三百九十九万元。
 三、判决如下:
1 12号房屋归原告胡美所有;
2 原告胡美给付被告魏大海房屋折价款三万九千元。
 四、靳双权点评
 靳双权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魏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的方式予以分割。本案中,胡美与魏大海对于涉案房屋系按份共有关系,胡美占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魏大海占百分之一的份额。现胡美提出分割共有房屋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12号房屋现由胡美使用并且胡美占有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本院认为该房屋归胡美所有为宜;由于双方系按份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按照房屋价值获得相应份额的折价款,故胡美应给予魏大海相应的折价款。
 综上,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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