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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予醉酒者侧卧位指导致窒息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8-25    作者:刘东冬律师
未予醉酒者侧卧位指导致窒息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醉酒者仰卧位误吸返流的胃内容物风险很大,而误吸的病情常危、急,严重者可致窒息死亡,故醉酒误吸重在预防。予醉酒者侧卧位医学指导是诊疗常规,医方应当履行该诊疗义务,未予该指导致患者误吸后窒息的,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1121119时许,张甲邀请同学数人在学校附近聚餐,此后张甲醉酒了,约21时许同学将张甲送到乙医院。陪护学生向医生陈述了张甲半小时前喝酒500多毫升后致意识不清的情况,医生在病历中记载有呕吐多次,量多,均为胃内容物,有小便失禁,无大便。既往史不详。查体:P85次/分钟,BP12080mmhgR12次/分钟,神志不清,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光反射存在。诊断:酒精中毒。医生随后开出治疗方案,将张甲送入病房,给予导尿、药物输液的治疗。22:23,一名学生用张甲的手机拍下其平躺的睡姿。23时许,一名学生发现张甲异常,医生过来检查后,随即组织实施抢救。1212040分,乙医院宣布张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出具的门诊证明书是酒精中毒呼吸抑制,呼吸、心跳骤停
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示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47.02mg100mL。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张甲系因酒精中毒后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引起窒息而死亡。
A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乙医院在对患者张甲抢救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张甲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在导致患者张甲死亡后果的过错责任评定为30%-50%。医患双方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患者张甲仰卧位,不符合临床医学、护理诊疗规范。2.昏迷+呕吐的患者张甲在乙医院病床上仰卧位输液,存在危及生命的危险,不属于卫生法规要求的书面告知范畴。3.张甲的体征状况等,乙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张甲输液时体位应给予正确的医嘱,以及医学指导及注意。4.乙医院对患者张甲抢救初期存在医疗思维局限的医疗过错。5.乙医院在对患者张甲输液等药物治疗符合治疗原则。6.乙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张甲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在B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记载,患者血液中酒精浓度已经达到致死浓度,临床抢救治疗难度大,虽存在生命体征而治疗预后难以评估;但其此后发生的大量胃内容物误吸进入呼吸道内,具有导致致命性、无法救治的结果。乙医院医护人员没有给患者张甲实施侧卧位的指导,没有密切注意患者病情,对患者抢救初期存在医疗思维局限,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张甲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张甲作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鉴于患者张甲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强调某一方为完全的责任并无事实依据,亦与法律规定不符,据此酌定乙医院在患者张甲死亡后果中的过错责任为50%
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门诊病历医嘱中虽记录有侧卧位,但陪护张甲的四名学生作证医护人员均没有交代要注意张甲侧卧位,且有照片相互印证,故门诊病历记录中涉及侧卧位事实不符;乙医院开庭当日下午提交的护理记录没有与门诊病历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也没有让张甲家属复印,故法院不采信作为证据。
也许有人认为张甲同学的证言不可靠,照片的仰卧位是偶然,但是开庭后才提交且没有让家属复印的护理记录却足以从诉讼规则上确认前述事实法律上真实,所以法院确认乙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点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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