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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血的人射出O型血的精液?徐某冤案强奸案无罪判决一案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6-08-26    作者:张律师律师
   本案荒谬之处实不能以道里计,虽然案发时间在1990年,时日尚早,但彼时的鉴定技术已足以对血型作出精准区分,不存在误判误植的可能性,刑事诉讼关乎被告人自由,也不允许这种误判误植。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本案的错误从鉴定机构始,绵延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一发而不可收拾。
 
23年前,河北曲周县教师徐计彬因“强奸罪”蒙冤获刑8年。当初认定他为“强奸犯”的依据是徐的血型和通过化验现场遗留精斑的血型均为B型。徐一直坚持自己被冤。2005年12月,在全省公安大接访期间,徐被鉴定出血型为O型,次年被判无罪。
 
基本案情
 
1990年底的一个清晨。徐计彬隔壁家发生一起入室案,女户主尚某被人强奸。案后,尚某指认徐计彬是施暴者。尚某的丈夫徐长恩是徐计彬的堂兄。结婚四年的徐计彬已分家单独立户,正忙着盖新房。
根据被害人和其女儿的证言,时年26岁的曲周县河南疃第二疃中心小学民办教师徐计彬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其后,办案人员对徐计彬进行了抽血化验,并由邯郸地区公安处、曲周县公安局、涉县公安局的三位法医作出了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认定现场所留精斑和徐计彬血型同为“B”型。
“可我明明是O型血,我做的多次化验都证明这一点。1990年,事发后,我被抽血化验。那时办案人员说我没事了,因为和我血型不一样。”徐计彬回家后不久,突然又被警察带走,说血型对上了。“我怀疑有人在里面捣鬼。51日那天,他们还把写有'强奸犯'的牌子挂到我的脖子上,到处游街,很多人往我脸上吐唾沫、骂我。”
“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审过我,当时我请求对我的血型进行重新鉴定,可没人管。后来我又提出来看一下公安局的血型鉴定结果,也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不需要看”。 ”
“法院庭审时,我再次大喊冤枉,并提出重新鉴定血型。我还清楚地告诉法官,尚某某说她咬伤了强奸自己的人的手,我让法官看我手,没有任何伤。可法官不听,还是判了我八年有期徒刑。”
徐计彬说,在1992年8月22日一审开庭时,他就提出原告编造谎言告假状,“可是法官偏听偏信,根本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
曲周县人民法院以徐计彬血型与精斑血型同为“B”型为主要证据,判处徐计彬有期徒刑8年。徐不服上诉,但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沉冤得雪
    2005年年底,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
有了这个得力的证据,徐计彬便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仔细调查研究后,给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申诉案件转办函”,要求认真处理此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依法接受了徐计彬的再审请求,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邯郸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曲周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7月28,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徐计彬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曲周县公安局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称被告人徐计彬的血型与案发现场遗留物血型同为“B”型。而被告人徐计彬血型经重新鉴定为“O”型,与案发现场遗留物血型不一致。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计彬犯强奸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徐计彬无罪。
 
生活剧变
 
因为服刑,徐计彬少分了一亩多地,并被学校开除了公职,全家的生活只靠妻子种地支撑。妻子姚凤珍的一亩几分地,一年下来能收400多公斤麦子和400多公斤玉米,全部收入不足千元。
徐计彬服刑期间,正好遇到“五年一变”的土地改革,所有耕地全部被打乱,然后集中起来重新划分到户。在那次变革中,徐失去了自己仅有的一亩多地。
出事前,徐计彬是曲周县河南疃第二疃小学民办教师,教高年级数学兼当班主任。当时就是大专学历的徐因教学成绩优秀,多次被评为县模范教师。出事后,徐计彬被学校开除了公职。
目前,平反后的徐计彬已被县教育局、人事局安排到河南曲周四中工作。徐说,和他一起电大毕业的同学,只要是从教的,全部转成了公办教师。十几年后,发展最好的已是副县级干部。
     徐计彬含着泪说,他的心情很复杂:当年的办案人员如果细心一些、认真一些、负责任一些,就不至于冤枉自己15年。因当年被冤入狱,他丢掉了心爱的教师工作;如今获得清白了,希望教育部门考虑他的实际情况,能重新安排一份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工作。徐计彬含着泪说,他的心情很复杂:当年的办案人员如果细心一些、认真一些、负责任一些,就不至于冤枉自己15年。
 
反思、反思、再反思
 
本案当中,在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证据链条上出现了严重缺失。血型一致的人很多,仅凭血型一致的司法鉴定结论尚远不足以认定类似本案的真凶。而在本案当中,却连基本的血型一致都没达到,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中血型鉴定的一般程序是:由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的法医对当事人和现场提取的证据进行鉴定,结果出来后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复议,公安上级机关要进行复议。可见,如果程序不公,处理结果往往会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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