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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还是“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发布日期:2016-08-27    作者:陈春香律师
     准备离婚的一方千方百计收集证据,目的是为了挣得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办案经验,再专门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以要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比较繁重的。
   常常有许多当事人电话或当面咨询,是不是要去调取开房记录证明他她的婚外情、出轨。
   一夜情、临时姘居不属于(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就是证明一方出轨或婚外情,并不一定能获得损害赔偿。
    这就是律师通常不支持当事人劳民伤财取证以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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