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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6-08-28    作者:邓世运律师
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构成何罪?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等地的司法机关对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定性有了变化。据京华时报2016年8月27日报道,“保安孙某受雇驾车载着伪基站,40天群发垃圾短信400万条,造成周边手机用户通信暂时中断。昨天,孙某在顺义法院受审。法官当庭宣判,一审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并非北京地区第一起将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案例。在此之前,北京地区已经多次出现了类似判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刑终341号,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1408号,在深圳和珠海等地也出现了类似判例。当然,也有不少地区依然将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条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状作了修改,非法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情节严重的,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危害了公共安全的,也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非法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已经不可以简单地认为一律构成某一罪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在较大范围内较长时间造成用户通信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符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行为同时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就司法判例看,目前各地对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定性,尚未完全统一,存在区域差异。在最高司法机关发布新司法解释或者公布指导案例前,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时,有必要充分研究当地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为务实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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