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用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发布日期:2016-08-29 作者:110网律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而且是无偿的获得,是一种福利性质。因此,该使用权不能被继承,也不能转让。 宅基地的使用权,遵循严格的流程,由本户人口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由村委会审核,再提交上级政府审批,方可获得。因此,由于严格的人身属性,某使用权人过世,该使用权不能当然被继承,而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虽然,在实践中,极少有被收回的情形。源于其操作性不强。申请使用权是为了修建宅基地房屋。如果因为家中有人过世,收回使用权,那地上建筑物该如何处理?因此,实践中,很难有收回的情形。
由于法律及制度的严重缺位,因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之间的矛盾呈上升趋势,呼吁法律能更健全,以规范社会百态,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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