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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来帮忙

发布日期:2016-08-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6221705分许,刘X驾驶闽AXXXX汽车由灌溪镇坎下村往灌溪方向行驶,经过田心村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由杨XX驾驶的赣DXXXX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摩托车倒地,摩托车后座上的肖XX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省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肖XX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肖XX于当日被送入泰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31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9天,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注意休息,避免再次跌伤,劳累;2、出院后按时来医院复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3、如有头痛、头晕,呕吐及癫痫发作等不适请随诊。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肖XX在此事故中受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息期六个月,护理期两个月,营养期两个月,出院后继续治疗费用3600元整。据查,肇事闽AXXXX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肖XX受伤前在深圳市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委托本人代理诉讼至法院。
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肖XX虽然户籍是江西本地户籍,事故发生地也是在江西,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清单以及租赁管理部门打印的《内地居民采集表》等资料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原告在深圳连续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按照深圳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赔偿金。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按照深圳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支城镇居民人均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受害人,应该积极委托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争取按照较高赔偿标准赔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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