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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争夺经典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16-08-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例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离婚成功获取【5岁】女孩抚养权【鼓楼区离婚案】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起诉离婚,且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委托人意在通过律师的协助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合法分割财产。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1月5日参与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余敏。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8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30.5万元人民币
   4、剩余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多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离婚后女方将无房可住,无法提供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女方不利于孩子日后的健康生活,希望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庄荣华律师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就诊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不管不顾,未能有效的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巨大,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并且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女方虽然没有获取房屋所有权,但获取了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而男方强调离婚后我方无房不能抚养孩子的意见,并没有获取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住房仅仅是抚养孩子其中一个理由,更多的应当结合抚养人自身的投入程度和投入意愿来决定,不可单独依靠经济和住房简单的处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案鼓楼法院将孩子在女方无房的基本上仍然判决给我方,是一个针对孩子具体生活环境的综合判断,是一个理性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为此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交数份抚养权律师意见为女方竭力争取,从而获取最终的胜利。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0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 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感情基础较好,自2 0 0 6年登记结婚以后,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父母搬来与原被告家中一起居住,矛盾频发。被告母亲嫌弃原告工资低,工作不稳定时常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没有起到很好的协调沟通作用,只是让原告一味的忍让。2 0 1 2年1 2月双方分居,2 01 3年4月被告诉至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撤诉。原被告之间感情至此破裂,没有交流和沟通,,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C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的家庭暴力及原告父母对被告的辱骂和粗鲁行为。自2 01 3年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故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认为位于鼓楼区D房屋其拥有五分之一份额,位于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请求将浦口区房屋判令给被告,被告退出鼓楼区房屋份额,另被告补偿给原告两套房屋的差价。婚生女C自出生即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大学同学,2 0 0 3年建立恋爱关系,2 0 0 6年1月6日登记结婚,2 0 0 8年2月2 9日生育一女C。愿被告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在被告父母搬至原被告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和被告母亲之间时常产生矛盾,被告对此没有很好的调解,妥善解决家庭问题。2 0 1 3年4月,被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明显好转,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2 0 0 9年8月购买,目前登记在被告B名下。经双方确认,在购买及装修该房屋时,原告父亲朱中林出资1 2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9 0万元,尚未还贷款为315987. 08元。位于鼓楼区D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朱中林及原被告三人名下,其中原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同时,放置于浦口区E房屋内电视机、洗衣机、沙发和床等家用电器,家具价值约2万元,双方均认可。4  再查明,原告A目前每月工资收入约3200元,被告B每月平均工资约45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婚生女C目前五岁,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从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及维护C目前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角度出发,C随B共同生活更适宜。同时,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全而的关爱呵护,A享有对C的探视的权利,B应该予以配合。
    位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在庭审中认  为其父亲对该房出资的1 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房屋总价中予以扣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均  认可原告父亲对该房屋共出资1 2万元,但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1 2万元属于原被告向原告父亲朱中林的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1 2万元系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告一人的赠与,故应该视为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该房屋目前使用情况以及原告父亲对该房的贡献,且原告已将折价款汇至法院账户,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均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房屋产权归A所有更适宜。位于鼓楼区D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B保障A每月两次的探祝权;
三、位于本市浦口区房屋归A所有,尚未归还贷款由A一人负担,该房屋内家用电器等设施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 0日内支付B  30.5万元折价款。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7 7 5元,被告B负担8 8 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9日




     心中有佛,见的都是光明,说的都是善良;心中有魔,见的都是黑暗,说的都是邪恶。世事的结局,往往与心态和气量有关。不管生活中有多少艰难,也应该坚持自己的善良;不管生活中有多么孤独,也要坚守那份人格的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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