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诱发死亡 于法无据判决不予赔偿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12月25日,老唐到女婿朱成家做客,当晚19时许,同村村民张园以朋友相聚的名义邀请邻居朱成等人到家中吃饭,顺带邀请了老唐一同前往。同席共九人,其中,老唐与高玉、张园、林明、朱勇(朱成之父)五人共饮大约1斤自酿玉米酒,另外四人未饮酒,席间无人猜拳行令,也无人劝酒。晚20时许宴席结束,众人闲聊一阵后陆续回家。次日中午1时左右,张园路过高玉家,发现高玉没有起床,便推门进屋查看,发现高玉躺在床上没有反应,张园随即叫上朱成、林明二人,再次前往高玉家查看,确认高玉已经死亡,三人当即向派出所报警。经现场勘验,认定高玉属于酒后意外身亡,但高玉之子小高表示不要求公安部门做进一步鉴定。次日,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拟定死亡赔偿协议书,除老唐外,其余三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同年12月27日,张园、林明、朱成分别支付小高赔偿款。之后,小高以老唐没有尽到照顾和保护同桌喝酒人的义务为由,要求老唐比照其他三人一样予以赔偿。老唐辩称,高玉死因不明,小高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老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老唐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高玉死亡后,小高不要求公安部门做进一步鉴定,只凭现有证据推定高玉属于酒后意外身亡,而从当晚具体情况来看,饮酒只是一般的邻居聚会,老唐受邀做客不可能预见高玉会死亡,况且桌上既没有猜拳行令,也没有劝酒,老唐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按照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遂判决老唐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宁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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