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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6-09-06    作者:余谭生律师
   【案号】(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03号
   【导读】“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中央政府提出的口号,目的在于激励我们不断去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国家、社会、个人实现价值。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要求的技术新颖独特便是对这句话的最好诠释。那么何又为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又该注意哪些事项?
   【基本案情】原告主张被告产品的 “光单面透视膜”落入原告名称为“可喷绘型反光单面透视膜”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在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原告主张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授权公告日后原告主张的是发明专利权。被告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落入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裁判结果被告广州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律师点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分析邱戈龙律师分析认为: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1.产品的构造即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2.产品的形状即从物理角度讲是可以通过外部确定的空间在形态,如果是不能确定形态的物品是不受实用新型保护的(如液态)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存在意义:1.低成本高效率。实用新型的研制周期比较短并且其的研发成本比发明专利要低,符合我们现在节奏快高压力的社会经济背景。2.保护及时。知识产权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时间动辄2-3年,这样不利于专利权人的专利快速得到保护。而设置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后,如果发生专利侵权则可以直接审查专利的实用性,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比较:相同之处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的都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思想。不同之处:1.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保护的 产品的改进或者新发明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保护的仅限产品的形状构成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2.创造性要求不同: 发明专利必须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有实质性特点或者显著进步,而实用新型只要求实质性特别和进步,创造性方面要低于发明。3.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4.审批过程不同:发明专利审批是要求有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审批时则不要求实质审查,只需形式审查。
被告人告诉我:“我们一直以为律师就是把我们证据呈上法庭的介体而已,然而出事之后经历了一番周折才知道,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的‘翻译官’,没有律师,法官看不懂你说什么也没有用,特别是商业秘密律师,组织证据的能力和逻辑思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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