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6-09-06    作者:谢涛律师
一、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出售共同房屋?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什么是“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为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因此,夫妻一方是无权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二、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没有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应该无效。PS: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出售房屋的一方签订合同后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只能其配偶主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