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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纠纷:尚未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腾退房屋返还房屋

发布日期:2016-09-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端木神坑诉称: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系端木神坑购买的房改房房屋。1998228日,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由于原告在他处还有住房,所以一直没住该房屋。20127月,被告陆焰之瞳未经原告同意让被告端木左贡搬到666号房内居住,原告要求腾退并返还房屋无果。为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2、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陆焰之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事实上端木左贡在该房屋居住是陆焰之瞳给他借助的;2、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陆焰之瞳使用666号房屋是有合法依据的,因为陆焰之瞳与原告之女欧阳谢菲签署有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该案正在审理当中。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认定,第一,1998年陆焰之瞳与欧阳谢菲签署666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欧阳谢菲将666号房屋出售给陆焰之瞳,并将666号房屋交付给陆焰之瞳,也将666号房屋的房产证等全部交给陆焰之瞳。同时法院判决也认定,端木神坑知道欧阳谢菲出售房屋,交付房屋收取购房款的事实,所以陆焰之瞳占有使用房屋有合法依据。第二,就法院做出的判决书,陆焰之瞳已经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尚未生效,对陆焰之瞳主张的要求端木神坑和欧阳谢菲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尚未最终确定。第三,陆焰之瞳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使用666号房屋的事实,在没有被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陆焰之瞳依旧对666号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被告端木左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被告陆焰之瞳的答辩意见。
 
二、审理查明
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是端木神坑从其单位购买的房改房。1999129日,端木神坑取得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取得后,端木神坑一直没有搬至666号房屋,而是将房屋交由其女欧阳谢菲。
1998419日,甲方欧阳谢菲、乙方陆焰之瞳、北京市大飞龙公司签订《合同书》中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对乙方购买甲方666号房产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协商,666房屋价格为十二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先支付甲方人民币八万元整。待甲方将房产交付乙方,并且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乙方再将余额四万元交付。
陆焰之瞳自认其接收666号房屋后,自1998年到现在房屋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支配。其间,陆焰之瞳在2012年,将666号房屋交给端木左贡使用,允许端木左贡来北京的时候居住。端木左贡对此事实认可。
2012821日,端木神坑补办了666号房屋的房产证。
还查明:2013414日,陆焰之瞳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端木神坑、欧阳谢菲,第三人大飞龙公司至本院,要求端木神坑、欧阳谢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666号房屋过户至陆焰之瞳名下。端木神坑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欧阳谢菲与陆焰之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飞龙公司表示1998年协议书系欧阳谢菲与陆焰之瞳签订,陆焰之瞳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与大飞龙公司无关。欧阳谢菲亦认可系其于1998年底将666号房屋交付给了陆焰之瞳,并收到了购房款十一万元。端木神坑则表示当时并不知道欧阳谢菲出卖666号房屋一事。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其中认为陆焰之瞳与欧阳谢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端木神坑作为666号房屋产权人不同意过户,故该合同履行不能。故驳回了陆焰之瞳的诉讼请求以及端木神坑的反诉请求。该判决作出后,陆焰之瞳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三、判决如下:
驳回端木神坑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端木神坑是666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但其是否得以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应考察二被告占有666号房屋的行为是否为无权占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陆焰之瞳系基于与欧阳谢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由欧阳谢菲交付才占有666号房屋。而欧阳谢菲既系端木神坑之女,且将666号房屋交由欧阳谢菲管理。所以,在陆焰之瞳与欧阳谢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有效的判决认定该合同外无效,陆焰之瞳对666号房屋的占有应当属于有权占有。而端木左贡对666号房屋的占有使用也是经过陆焰之瞳同意的,因此亦无法认定为无权占有。
由此可见,端木神坑虽为666号房屋所有权人,但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基础并未成就,故对其要求陆焰之瞳、端木左贡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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