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一览表(转)

发布日期:2009-02-13    作者:110网律师
 
 
分类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

?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004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