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成功的保险索赔
发布日期:2016-09-08 作者:孙术校律师
被保险人鲁XX于2008年9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二十年,每年由投保人缴保费1200元,保险金额为26436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死亡,则由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还对“意外伤害”作了定义:“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鲁XX投保后,如期缴纳了各期保费。
2010年3月14日0时许,被保险人鲁XX和冯元平、李X在XX市XX区官坡村,因彭XX嫖娼付费问题与卖淫女白XX及其男友王XX发生争吵。等三人离开后,王XX的朋友黄XX得知此事后和杨XX邀约李X、梁XX、“四哥”携带钢管去追打鲁XX等人,在昆石高速公路石虎关立交桥路边追上鲁XX后,用钢管对鲁XX进行殴打,致鲁XX颅脑损伤死亡。
鲁XX死亡后,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就鲁XX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意外伤害给予理赔问题,在社会上、在保险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鲁XX系被他人伤害致死,并且他们是去嫖娼才引发打斗致死,不能视为“意外伤害”,而且打架斗殴、违法犯罪属于保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案情结果]
对被保险人鲁XX的死亡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伤害死亡给予保险理赔。
1、鲁XX因彭XX嫖娼付费问题与小姐及其男友发生争吵离开后,又遭到小姐男友的朋友持钢管追上殴打致死。鲁XX所受到的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并且死亡结果不可能是鲁XX本人追求或放任的,故并非鲁XX本意的,符合鲁XX在所投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鲁XX属于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26436元的八倍给付申请人保险金211488元。
2、本案中系因第三人彭XX嫖娼才与小姐及其男友发生争吵,发生争吵的起因不是被保险人鲁XX的违法或犯罪。就是第三人彭XX的嫖娼行为,也只是违法而不是犯罪。在争吵已经结束鲁XX等人已经离开后,小姐男友的朋友又持钢管追上鲁XX
殴打而将鲁XX打死,起因中不但不存在鲁XX本人的违法或犯罪,而且与之前冯元平的嫖娼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保险人鲁XX的死亡事故不是因其本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而致。被保险人鲁XX的死亡事故不但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第六条“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而免赔的情形,也不属于该免责条款中其他任何免责情形。所以,鲁XX死亡事故不具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免责事由。
根据上述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就鲁XX的死亡事故按其投保保险金额26436元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11488元。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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