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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2    作者:110网律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五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09.86元;
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26.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972.62元;
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783.3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5779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线为13954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8日
 
 
 
附:2015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年(元)
月(元)
日(元)
 
51558
4296.50
197.54
一、农、林、牧、渔业
29744
2478.67
113.96
二、采矿业
51885
4323.75
198.79
三、制造业
54452
4537.67
208.63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192
5516.00
253.61
五、建筑业
40803
3400.25
156.33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8488
4874.00
224.09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448
5287.33
243.10
八、批发和零售业
40854
3404.50
156.53
九、住宿和餐饮业
32178
2681.50
123.29
十、金融业
75102
6258.50
287.75
十一、房地产业
44444
3703.67
170.28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714
3392.83
155.99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59844
4987.00
229.29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578
2631.50
120.99
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
31535
2627.92
120.82
十六、教育
58835
4902.92
225.42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3409
4450.75
204.63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810
4234.17
194.67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8061
4005.08
184.14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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