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2 作者:110网律师
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五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09.86元;
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26.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972.62元;
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783.3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5779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线为13954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8日
附:2015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 年(元) | 月(元) | 日(元) |
总 计 | 51558 | 4296.50 | 197.54 |
一、农、林、牧、渔业 | 29744 | 2478.67 | 113.96 |
二、采矿业 | 51885 | 4323.75 | 198.79 |
三、制造业 | 54452 | 4537.67 | 208.63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6192 | 5516.00 | 253.61 |
五、建筑业 | 40803 | 3400.25 | 156.33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8488 | 4874.00 | 224.09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3448 | 5287.33 | 243.10 |
八、批发和零售业 | 40854 | 3404.50 | 156.53 |
九、住宿和餐饮业 | 32178 | 2681.50 | 123.29 |
十、金融业 | 75102 | 6258.50 | 287.75 |
十一、房地产业 | 44444 | 3703.67 | 170.28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0714 | 3392.83 | 155.99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59844 | 4987.00 | 229.29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1578 | 2631.50 | 120.99 |
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 | 31535 | 2627.92 | 120.82 |
十六、教育 | 58835 | 4902.92 | 225.42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53409 | 4450.75 | 204.63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0810 | 4234.17 | 194.67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8061 | 4005.08 | 184.14 |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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