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案情】
王某与徐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又系斜对门邻居。2008年6月4日,徐某怀疑其家鸭子在王某家,遂与其兄徐某某一起去王某家寻找鸭子。王某不同意徐某与徐某某在其家寻找鸭子,双方遂发生争执,徐某与徐某某对王某拳打脚踢,致使王某头部流血,膀子、臀部青肿。后村委会主持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成。王某于2008年8月20日请求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受理后,经与双方分别谈话并于2008年8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调处,双方还是未达成协议。于是,公安机关告知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针对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起算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该案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6月4日开始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王某与徐某、徐某某经村委会主持调解不成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此事,依法已经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8月30日开始起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身体受到伤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那么,在本案中,我们就要了解公安机关是否为有权调处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有权处理,从王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本案的诉讼时效即告中断;反之,则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侵犯人身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权处理机关,而实际上当王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时已经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的规定:“……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故本案的诉讼时效从公安机关调处达不成协议时重新起算即从2008年8月30日重新起算。(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谢立华 张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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