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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施工广场玩耍受伤,施工方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简述
    XXXX和齐XXXX10岁男童XXXX(化名)的父母。2015年10月15日,镇平县贾宋镇XXXX村委会与镇平县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镇平县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村一事一议村容村貌治理工程,该工程位于该村的文化广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的公共厕所位于该广场的西北部,公共厕所为砖混结构,在事故发生前,该厕所已经浇顶,但未粉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2015年12月16日下午,刘XXXX以该厕所北墙对着自己家的大门为由,与其女婿凌XXXX一起雇用王XXXX的挖掘机将该厕所推倒。残留墙体及水泥块在原地未进行清理。贾宋镇XXXX村委会与被告镇平县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得知厕所被推倒后,未对现场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左右,XXXX在广场玩耍时,厕所的残留墙体倒塌砸到了他的头部,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3月份,刘XXXX、凌XXXX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镇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但对于赔偿问题,各方并未达成一致,于是,XXXX的父母就将贾宋镇XXXX村委和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判决结果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镇平县贾宋镇XXXX村民委员会、镇平县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XXXX和齐XXXX19.5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原告李XXXX、齐XXXX作为死者XXXX的近亲属,在XXXX死亡后即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厕所的建设单位被告贾宋镇XXXX村委会和施工单位被告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厕所倒塌后残留的墙体及水泥块未及时清理,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应当对XXXX的死亡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XXXX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玩耍时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看护保障安全,但XXXX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玩耍时,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及时予以制止,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该案中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二被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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