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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9-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某月某日凌晨两点左右,李某驾驶罐车和押运员吴某在某县省道上行驶时,因避让对面车辆,使自己驾驶的罐车驶入路外侧翻,造成粗苯泄漏,污染了当地环境。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运输粗苯车辆驾驶员李某和押运员吴某负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登记在某某运输队名下,王某是实际所有人。装载物粗苯是某某股份公司向某某公司购买,委托某某物流公司运输,某某物流公司又与某某运输队协议,使用某某运输队所有的罐车运输。某某运输队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投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起诉上述八位被告承担损害赔偿共计1200多万元。
我所接受货物所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货物所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有污染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中级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虽已委托某某物流公司运输粗苯,但对其某某物流公司的实际履行和安全监管能力审查监督不力,作为污染源及危险品的购买者和托运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其所购买的粗苯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损害及治理修复应当承担物之所有人的相应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其应当对保险公司承担的污染损失额外的损失部分承担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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